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航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