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268号
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9554343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群胜村。
法定代表人:濮惠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086314X,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