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民初6392号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洪。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负责人。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原告服务费26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审理中,原告撤回前述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400980-XXXXXXXX-1的《智能化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对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化系统进行有偿运维技术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服务费总金额265,000元;合同签订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付款方式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运维服务到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付款方式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对于运维技术服务范围、服务形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运维服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智能化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协议书》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部分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智能化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协议书》、维护维修确认单等证据。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智能化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265,000元未予支付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服务费2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265,000元。
如果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0元,由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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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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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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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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