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21788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系董事长。
被告:王某,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绍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绍兴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绍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