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6220号之二
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河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6206742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在(2024)皖1802民初5693号案件中与被告达成调解,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81元减半收取2434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40.5元,由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