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2919号
原告: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12号院67号楼(天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
原告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新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