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4453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10000元。同日,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