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117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