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5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鑫振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社区八组218号14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7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鑫振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4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漏列本案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4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鑫振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