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23执956号
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14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70507.86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156661.86元,支付执行费13846元,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向本院申请退费,剩余不足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