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21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024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