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32民初28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云南省延津县豆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024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
被告:***,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