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82民初1857号 原告: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府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鸿通城A区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通电缆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瑞通电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行、***与被告贵州建工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瑞通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9079.58元;2.判令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材料购买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电缆,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列明各规格型号电缆材料单价。双方根据供货数量于每月25-30日完善主材入库单签章手续,以主材入库单为结算依据,并于每月10-15日前按上月结算价款付款。如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双方可协***支付材料款。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按每日万之五计付逾期违约金。现被告差原告货款1219079.58元未付,故诉来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贵州建工五公司承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以原告为其供应电缆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尚未结算,不存在违约。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当庭对账,***、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未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使其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未付款的2%。双方供货13笔,总计货款为3127344.58元,扣除前期已付部分以及后期退货款项,现被告还差欠原告货款1089398.08元,被告因发包方未付工程款而拖欠未付。双方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自2019年5月25日供货后,以发包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拖延对账,拒付货款,其已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差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告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未付款的2%”太低,与其损失不符,其要求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但其要求按“合同本意”每日万之五计付太高,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较为合理,但考虑目前新冠病毒疫情情况,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计。至于起算时间,见于双方系持续供货,且被告长期处于违约状态,便于计算,本院酌定统一自最后供货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89398.08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2019年5月2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8元,原告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