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1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府前路8号厂房A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记,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判令***公司只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记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记退还三个月押金1900元;二、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记支付经济补偿金22166.67元;三、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记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3元;四、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97.33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89.32元;五、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记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六、驳回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公司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8202.03元;2.改判***公司只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00.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02.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记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记实行的是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用工模式,即按**记的工时计算工资。原审判决确认,**记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实发工资为6200元、6200元、5446元、5778元、6523元、4380元、2435元、13234元、8433元、3778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5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从2021年7月往前算12个月计算**记的月平均工资。因2021年5月22日后**记再未到***公司工作,6、7月没有工时,故***公司无需支付**记劳动报酬,原审法院认定**记的月平均工资错误,应为5200.58元[(6200元+6200元+5446元+5778元+6523元+4380元+2435元+13234元+8433元+3778元+0元+0元)÷12个月],***公司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8202.03元(5200.58元/月×3.5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00.58元(5200.58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02.32元(5200.58元/月×4个月)。二审中,***公司明确其对原判第一、三、五项没有异议,对原判第二、四项有异议。
被上诉人**记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原判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公司应向**记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记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5月22日,原审法院按其离职前12个月即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为6397.33元,并以此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2166.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397.33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589.32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公司主张按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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