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5538号
原告:徐州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