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8992号 原告:徐州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悦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悦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