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徐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黄某;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3民初242号之一 原告:***,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冯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9********。 被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地区福鼎市,身份号码:3522031985********。 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秋溪镇博溪村2组,身份号码:3625251973********。 被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445Q。 法定代表人:***。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2024)豫0223财保197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000元。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