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2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