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2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