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702民初1305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新兴西路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28987696C。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办事处林城社区林城街(工商银行新兴路支行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5651531272。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前进办林都大街北侧中国电信**分公司综合楼1-5层。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办事处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166322146。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