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781民初44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五常市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00元,减半收取627.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万发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