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781民初931号
原告:***,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铁力市红叶大街3.1公里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大街175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竟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前进办林都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新兴中大街72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财险**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公交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中国电信**分公司、***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789246.71元;2.要求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平安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要求**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中国电信**分公司、***、平安财险**支公司承担诉讼期间全部费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91592.11元,加诉状中789246.71元,合计要求赔偿损失3780838.82元,扣除已付的460000.00元,***共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金额为3320838.82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27日7时23分许,***驾驶黑F×××××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铁力××新华路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倒车时刮在空中由南向北横穿道路已下沉的中国电信光缆线上,***停车后下车将该光缆由北向南往机动车道方向拉拽后,致使机动车道内的光缆线下沉,***驾车驶离现场。7时29分,***驾驶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新华路由车站往街里方向行驶至该路段时因瞭望不够,该车右前侧倒车镜拖架将该光缆刮起后,该光缆将道北非机动车道内由***行走的***刮倒致伤的交通事故。***被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双额硬膜下出血、右枕骨骨折、双额多发脑挫裂伤等伤情。此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负事故次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是**公交公司雇佣的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刮线后没有恢复原位,未向有关部门报警,放任和导致危险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是光缆的施工方,中国电信**分公司是光缆的所有人,均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讼法院,要求具体赔偿如下:1.医疗费565955.76元;2.误工费45500.00元;3.护理费179040.00元;4.长期护理费2160000.00元;5.伙食补助费25900.00元;6.营养费22750.00元;7.伤残赔偿金586820.00元;8.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9.护理床30000.00元;10.纸尿垫物品费用74130.56元;11.防褥疮床垫6000.00元;12.住宿费18576.00元;13.鉴定费6900.00元;14.交通费9266.50元,以上损失共计3780838.82元,扣除已付的460000.00元,要求赔偿数额为3320838.82元。
**公交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车辆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系该公司车辆,该车辆在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000000.00元的商业险,***合理必要的费用应依法先由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及其他各方按各自的过错责任赔偿;2.该公司以先期垫付***治疗等费用340000.00元,应在该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依法予以扣除;3.***请求赔偿的部分项目超出法律规定,并且不合理,如主张长期护理费、护理床等费用以20年期限,已超出必要合理的期限,不应当予以保护,具体质证意见在庭审时一一列举;4.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发生时该公司车辆属正常行驶,而本案的第三方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以及第四方中国电信**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依法的对发生安全隐患的光缆线及时检查及时维修,并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致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的事故责任,即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辩称,与公交公司答辩意见相同,补充一点为其公司与公交公司合同规定医疗费按照医保标准赔偿。
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辩称,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是2017年6月5日,完工时间2017年6月30日,真正完工的时间是2017年6月15日。施工地点不是事故地点,而是隔壁的楼,现在出事的楼当时不让放置光缆,当时光缆放在隔壁原有的掉线,光缆线是其施工的,钢线是原有的钢线,这个楼拆迁了,拆迁之后不知道谁把光缆线挪到事故地点,找不到真正挪光缆的人,其施工正常检查不是天天检查,而是一个月检查一次。
中国电信**分公司辩称,1.***诉中国电信**分公司属于错诉主体,请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请。首先,涉案工程是省电信公司作为发包方,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中其不是签约主体,也不是施工单位,涉案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其次,本案发生在2018年3月27日上午7时23分,该合同正在施工中,该工程并没有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4月6日,其并没有接收涉案工程,自然也就不是案发地光缆的所有权人,由于其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该财产所引发的案件纠纷应当与其无关。再次,其没有接收涉案的光缆线,并没有实际管理职责,根本谈不到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称其是财产的所有人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是不成立的;2.省电信公司同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对人身伤亡事故有明确的约定,就是有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而其既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承包方,对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具有约定或法定的赔偿义务;3.***称其垫付120000.00元的医疗费用不存在,根本没有垫付任何费用。综上所述,***诉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故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请。
***辩称,1.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18年3月27日7时23分,***驾驶黑F×××××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铁力××新华路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倒车刮碰在空中由南向北横穿道路以下沉的距非机动车道内地面约1米左右的中国电信光缆线上,***停车后下车将该光缆线拉出,由北向南机动车道方向拉拽之后,在六分钟内相继有5辆公交汽车在此通过。当日7时29分,***驾驶黑F×××××号大型普通公交客车在此通过,该车右前倒车镜托架将该光缆线刮起后光缆线将在道北非机动车道内由***行走的行人***刮倒致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铁公交认字【2018】第20180327号《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瞭望,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同等作用;***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车辆刮上光缆线,***下车将光缆线往机动车道内拽致使机动车道内光缆线下沉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次要作用;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设置的光缆线发生安全隐患后未及时安全检查、未及时维修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次要作用。行人***无事故责任。此后,***针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申请复议。***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无责任,具体意见如下:(1)***驾驶机动车刮碰上光缆线当时并未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刮碰光缆线的损害。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在5辆公交大客车连续在6分钟之内通过后发生的。因此,***刮碰光缆线的事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即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2)刮碰上光缆线,***下车将光缆线往机动车道内拽,是正常的排除妨碍的合法行为,并不能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关于责任认定书及答复认为,***拽光缆线的行为导致光缆线下沉的幅度增大,且单独的光缆线较细,下沉在人行和车辆通行的路上不易被人注意,加大了发生事故的危险性,继而认为“这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按此逻辑解读,如果光缆线没有下沉,那么势必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就不应当存在了。但在本案的责任认定的书面文件材料当中,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技术参数做支撑。既然如此,该认定就是“主观臆断”;(3)***发现高空脱落的光缆线,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在答复意见中,引用《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认定***拉拽电信电缆的行为影响了电信设施安全行为,没有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了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要求;2.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是认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法院应对事故认定书及其所采取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一并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恳请贵院对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铁公交认字【2018】第20180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采用的证据一并进行实质审查。(1)***驾驶机动车刮碰上光缆线不是造成涉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当时并未发生交通事故;(2)***驾驶车辆刮碰上光缆线,***下车将光缆线往机动车道内拽,是正常的排除妨碍的合法行为,并不能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书认定,***拽光缆线的行为导致光缆线下沉发生交通事故实属认定事实错误;(3)责任认定书曾引用《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六)项规定,认为***在实施拽光缆线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对此,针对***拽光缆线排除妨碍的行为而言,是强加于人的霸道的不公平公正的认定行为。因此,对于***暂短的临时性排除光缆线的妨碍行为,也要按该条来规范,实属是违背常理、超出合理、合法的必要限度,更是过度的苛刻!公安交警管理部门适用该条款作为依据,认定***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理解为是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综上,***对于本案事故无责任以及对事故的受害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平安财险**支公司辩称,***驾驶的黑F×××××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其公司答辩意见同***意见一致,另补充一点交强险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向法庭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2份,拟证实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经铁力市交警队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负事故次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本起事故经铁力市交警大队两次责任认定,认定意见一致,现该事故认定书已生效。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均无异议,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异议,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及平安财险**支公司提出异议,称其无责任。本院认为,该事故责任认定书,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1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因***提出申请复议后,又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份认定书意见均一致,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予以采信;2.铁力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和病历各一份、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诊断书和病历各一份,铁力林业局职工医院出院诊断书两份及病历两份,拟证实***的受伤情况、住院治疗情况、用药情况、住院天数和住院次数。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无异议,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异议,称该证据与其无关,***提出异议,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作为赔偿有意见,认为其无责任。本院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3.铁力市人民医院费用清单和医疗住院费票据各一份,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费用清单和医疗住院费票据各一份,铁力林业局职工医院费用清单两份、医疗住院费票据两份,门诊票据7张,外购药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拟证实***在铁力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2917.13元,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455518.49元,在铁力林业局职工医院第一次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46604.56元,第二次住院费用15567.99元,门诊费用发生5233.59元,经医生同意外购药费用40114.00元,***以上发生医疗费总计为565955.76元。对此**公交公司提出住院以及门诊的正式票据无异议,***所主张的外购药应提供主治医师临时医嘱、诊断、处方以及与外购药相互应证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他没有异议。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提出住院以及门诊的正式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外购药与公交公司意见相同,对于外购药以及住院及门诊的清单上列明的医疗及医药项目其公司要求按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按照社会基准医疗保险标准赔付。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提出住院门诊票据没有异议,外购药要是合理没有异议。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关。***提出该证据其意见同公交公司与人保财险的意见相同。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医药费以及外购药经医院主治医生同意,发生的医药费,属合法外购药。并有显示医生**,故本院予以采信;4.铁力市东大餐厅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受伤前每月工资3000.00元,要求按此标准给付误工费。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均无异议。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提出真实性有异议,伤者受伤住院后其公司人伤跟踪人员到哈尔滨医大一院进行跟踪调查,当时登记伤者的工作情况,伤者家属口述现岗位为退休后给亲属照顾小孩,每个月收入为3000.00元,和本次***提供的证据不符。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关联。***提出同人保财险意见一致。平安财险**支公司提出对真实性有异议,误工证明应包含但不限于应提供合同、***、工资卡流水单等证据,***应进行补充,如不能补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为,***提交的铁力市东大餐厅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证明,因无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明细等予以佐证,且与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跟踪人员所调查的内容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5.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护理费)一张,***证言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2018年3月27日到2018年9月30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期间雇佣专业护工发生护理费为97440.00元,2018年10月1日到现在,***家属雇佣***进行护理,每月工资4500.00元,要求按此标准给付前期及长期的护理费。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提出出证方提供***住院期间的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应提供与被雇佣方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该公司具体专业陪护住院患者即与***伤情相适应的陪护资质的相关证明,***提供的***的护理证明该证言是以证言形式出具的,该证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询。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关联。本院认为,***提出的证据客关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6.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住宿费)三张,***直近亲属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住宿费18576.00元。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均提出根据***的诉请其已经主张了护理人员的相应费用,包括雇用专业的护理公司的护理人员费用,本次***重复主张亲属护理住宿费用属于重复主张以及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应是其本人,因客观情况无法住院而导致发生的陪护住宿费用,并经相关单位及鉴定机构予以证实,而***所诉请的费用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关。平安财险**支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因***的伤情较重,其住宿费是其近亲属必要合理费用,故本院予以采信;7.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12张购货票据,拟证实***前期购买成人尿布垫物品发生费用2130.56元。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均提出***所提供的上述请求依据的票据应当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并结合住院病例中临时和长期医嘱,证明***治疗过程中确需上述治疗的辅助发生的相关费用。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关。平安财险**支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受伤后,无意识状态且通过鉴定确需尿布垫,两***增值税发票1498.66元系正规发票本院予以采信,其余12张购货发票均不是正规发票本院不予采信;8.交通费票据36张,拟证实***住院期间其女儿***往返医院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7194.50元。对此**公交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均提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的交通费应该是就医交通费,***应当在该交通费主张的同时提供上述交通费产生与***治疗病情有关的相关说明或者明细来证明上述交通费用与***有关。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提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的交通费应该是就医或者转院发生的费用,所以***提供的交通费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属于公司所赔偿的费用。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关。平安财险**支公司提出伤者亲属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本院认为,***受伤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其女儿在北京所往返交通费与***受伤(当时伤情较重)有关联,故应以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予以支持,***住院期间按公交车每天4.00元予以支持;9.***定意见书和鉴定费票据各一份,拟证实***经黑龙江民强***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误工期到2019年7月2日,伤后2人护理至2019年7月2日,完全护理依赖2人,营养期至2019年7月2日,护理床10000.00元,最低使用7年,需要防褥疮床垫1500.00元,最低使用五年,需要纸尿垫每月300.00元,鉴定费6900.00元。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均提出对鉴定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鉴定中护理床、防褥疮床垫以及需要纸尿垫认为费用过高,其他无异议。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与其无关联,平安财险**支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庭审中提出护理床鉴定最低使用7年,10000.00元/张,要求赔偿三次30000.00元,防褥疮床垫鉴定最低使用5年,1500.00元/个,要求赔偿4次6000.00元,纸尿垫300.00元/月,要求赔偿20年72000.00元,长期护理依赖每天300.00元,要求赔偿20年共计2160000.00元,以上请求过高,护理床应以10000.00元予以支持,长期护理依赖2人每天300.00元,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防褥疮床垫应以1500.00元予以支持,纸尿垫应以10年为宜,***现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请求长期护理依赖20年过高,本院不予采信,应以实际情况酌情以10年为宜予以支持。经过鉴定虽然各方提出护理床、防褥疮床垫及纸尿垫费用过高,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理由不能成立,故该证据予以采信;10.***户籍复印件一份,拟证实***系城镇居民,事发时***的年龄为55周岁,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提出对身份信息没有异议,所主张的部分内容有异议,***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误工有异议。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身份信息予以采信;11.证人**出庭证实,从2018年10月1日到现在,***亲属雇佣**进行护理,每月工资4500.00元,要求按此标准给付前期护理及长期期间的护理费。对此**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均提出该证人没有提供***尓滨护理***期间护理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标准,无法证明法律规定的护理人员工资,该证人自2018年9月30日到铁力期间护理***应提供相应的佐证,并参照***市护理期间护理工工资标准来计算护理人的护理费标准。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联系。平安财险**支公司提出用提供微信收款截图或收条。本院认为,该证人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公交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2019年3月15日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实在另案中均为交通肇事,伤情均为植物人状态,法院对原告长期护理依赖等诉请以5年为计算依据,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对此***提出异议对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证明的观点有异议,我国不适用判例法,同时每起案件中部分事实和起诉标准都不一致,法院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伤者身体情况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因此无法用该判决的判决标准来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该判决与本案无关不存在关联性。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没有异议。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联系。平安财险**支公司提出我国确实不适用判例法,但是有指导性和借鉴作用。我国不适用判例法,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伤者身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本院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公交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系伤者均有过错,而本案中伤者均无过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伤者身体状况,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哈尔滨分公司人伤跟踪调查表一份,拟证实伤者受伤情况和误工护理情况。对此***提出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为复印件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庭后提供原件该证据也并不能完全证明人保公司的观点,该证据中***的亲属对其职业叙述错误,但在记录中已说明***从事第二职业,而且收入标准也是每月3000.00元,因此该证据如存在记录错误也不影响其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公交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没有异议。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联系。本院认为,***受伤是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跟踪调查,体现***系退休工作人员,受伤前第二职业给亲属照顾小孩,与庭审时出具的证据第二职业相互矛盾,故***请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2.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及交强险和商业险代抄单各一份,拟证实公交公司在其公司投保情况及案件发生时间还有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有其公司的保障范围。但驾驶员无上岗证,其公司按交强险进行赔付,不支付商业险。对此***提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保险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事项应按法律规定执行。**公交公司提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保险公司提出其公司驾驶人员无上岗证有异议,该拒赔事项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在铁力市人民法院民二庭2017年2018年均有其公司就保险公司拒赔事项提起诉讼,铁力市人民法院已经支持其公司的理赔要求,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请求,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赔偿款均已赔偿给其公司,所以本案其公司的商业险应依法赔付给***。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没有异议。中国电信**分公司提出该证据与其无联系。本院认为,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拒赔商业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国电信**分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黑龙江省电信建设工程施工采购框架合同。拟证实2017年6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居民区内架设光缆线工程,其中包括**辖区内七个县、镇、乡小区架设光缆、铺设管道工程,合同保质期2年(具体条款详见合同)。合同中第三条3,6项约定,施工中发生一切人身财产及财产损害均由乙方承担(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中没有双方之间的具体的施工时间,无法确定本案实发时间就是双方发包施工期间,无法证明事发光缆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开庭时中国通信建设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建设资质,不能证明通信建设公司具备光缆的施工资质,如电信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公司施工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该公司签发主题与中国电信公司无关,该证据证明不了电信公司所证明的观点。**公交公司、***均提出电信公司所列举的合同证明不了本案事故光缆的权属,该合同只是施工合同,而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本案的光缆权属方是在**地区,**电信公司对其辖区内的光缆是否有财产权应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范围责任,通过所列举的施工合同明确了建设单位编列的是**包括铁力地区也能证明案件事发的光缆所有权单位是**市铁力市支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该合同规定,光缆线所有权单位应为省电信公司而不应为**分公司,故该证据予以采信;2.工程初步验收报告,拟证实涉案工程于2018年4月14日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施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维护单位共同**认可,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本案发生事故的时间确实在施工期之内。对此***提出工程初步验收报告不是对案涉光缆所有权人有异议,工程初步验收报告不是对案涉光缆所有权人的确认,只是施工方面的材料,通信建设公司主张在2017年就完工,该证据显示完工时间是2018年3月31日两者相矛盾,完工时间应以施工方的施工日志为准,来确定完工交付使用日期,通信建设公司提出光缆位置被移动发生改变,移动位置后仍能进行验收,对验收的真实性有异议。**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均认为(1)该初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以其认为本案诉争的电缆所有权单位为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这也是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2)从验收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为2018年3月27日,即事故发生后在验收时对争议的电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进行向应急局报备,也能充分说明本案的施工单位即本案的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和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电缆的所有权方,对其所有具有高度危险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后没有履行相应的维护以及验收以及事故报备,也证明了其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事故责任。***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验收的内容合格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在事故发生后作出的报告,在验收之前这个工程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电缆出现脱落,不应认定为合格工程,其他意见同公交公司意见相同。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而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该事故发生在施工期间内。故该证据予以采信;3.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拟证实涉案工程于2018年4月6日正式竣工验收,工程为合格工程。对此***提出该竣工报告不是对案涉所有权人的确认,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4月6日,验收为合格,而在证据2的初步验收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两个验收报告时间存在矛盾。**公交公司、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均认为(1)工程是涉案的铁力事故地点,建设单位为本案的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施工单位为本案的中国通信工程第一工程局,监理单位中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维护单位是本案的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通过上述证据能证实本案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作为涉案光缆的产权人、管理人、施工人,对其所有的管理的施工过程中违法施工的电缆致原告损伤应承担法律责任;(2)上述第三方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及第四方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任何的维护、抢修等法定的义务,在之后几天的竣工报告中虽然以合格进行验收,也证明了上述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和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主观过错,其过错责任高于本案**公交公司。***提出关于这份报告的质量问题与第二份证据质证意见一致,其他质证意见与公交公司相同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及平安财险**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经验收合格,故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7时23分许,***驾驶黑F×××××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铁力××新华路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倒车时刮在空中由南向北横穿道路已下沉(距非机动车道内地面约1米左右)的中国电信光缆线上,***停车后下车将该光缆由北向南往机动车道方向拉拽后(***未将该光缆线归于原位,未向有关部门报警),致使机动车道内的光缆线下沉,***驾车驶离现场。7时29分,***驾驶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新华路由车站往街里方向行驶至该路段时因瞭望不够,该车右前侧倒车镜拖架将该光缆刮起后,该光缆将在道北非机动车道内由***行走的行人***刮倒致伤的交通事故,***被送到铁力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天,花费医药费2917.13元,后转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86天,共花费医疗费455518.49元,铁力林业局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236天,花费医疗费46604.56元,第二次住院治疗94天,花费医疗费15567.99元,门诊发生费用5233.59元(其中包含铁力市人民医院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120费用)及经医生指定地点购药并有发票40114.00元,主治医生**确认,总计花费医药费565955.76元。均诊断为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高血压病、双额硬膜下血肿、右枕骨骨折、双额多发脑挫裂伤、双下肢静脉血栓、××、右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此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瞭望,未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因素,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车辆刮上光缆线,***下车将光缆线往机动车道内拽致使机动车道内光缆线下沉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六项“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六)其他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负事故次要责任;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设置的光缆线发生安全隐患后未及时安全检查、未及时维修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电信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人***无事故责任。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公交公司,***是**公交公司雇佣的公交车司机,该肇事车辆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723070000012278,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723070000007092;黑F×××××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该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11957033900307482414。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黑龙江民强***定中心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黑民(2019)临司鉴字284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双额硬膜下血肿、右枕骨骨折、双额多发脑挫裂伤实施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右侧颈动脉海绵窦瘘,实施颈动脉海绵窦瘘球囊封堵术。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系一级伤残;伤后误工至2019年7月2日;伤后平均需2人/日护理至2019年7月2日;伤后需营养至2019年7月2日;完全护理依赖平均2人/护理;需要护理床10000.00元/张,最低使用7年;需要防褥疮床垫1500.00元/个,最低使用5年;需要纸尿垫300.00元/月。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为***垫付医药费340000.00元,***诉状中称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为***垫付医药费120000.00元,经庭审查明该120000.00元是中国通信第一工程局垫付的医药费而不是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垫付,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均未认定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且光缆线的所有权人应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故本次事故中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导致***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责任认定,**公交公司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负事故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由于**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在平安财险**支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在超出部分中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依法的对发生安全隐患的光缆线及时检查及时维修,并依法设置警示,致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本案40%的过错责任。***驾驶机动车倒车时车辆刮上光缆线,***下车将光缆线往机动车道内拽致使机动车道内光缆线下沉后,是在5辆公交大客车通过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案10%过错责任。
***请求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565955.76元,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外购药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伙食补助费25900.00元(50.00元×518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1259040.00元(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9月30日,每天支付护理费560.00元,共支付97440.0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共计272天,每天2人护理,每天工资为300.00元,共支付81600.00元,2019年7月2日长期护理以10年计算,2人护理,每天工资为300元,应为1080000.00元);营养费22750.00元(50.00元×455天),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有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伤残赔偿金583820.00元(29191.00元×20年),有鉴定意见,户口簿、户籍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护理床费用10000元(每7年换一次),有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纸垫物品费用37498.66元(每月300.00元×12月×10年+前期花销1498.66元),有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防褥疮床垫1500.00元(每5年换一次),有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9266.50元(4.00元×518天+7194.50元),住院期间参照本地公交车标准每天4.00元支持,但有票据的为7194.50元(该费用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伤情较重,其女儿往返的正式票据),本院应予支持;住宿费18576.00元;鉴定费690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591206.92元,应由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20000.00元,平安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20000.00元。超出2351206.92元,超出部分应由**公交公司承担2351206.92元中的50%的责任计1175603.46元,因**公交公司投保交商业险,故应由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000000.00元。超出175603.46元,超出部分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受伤后,**公交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340000.00元,减去应承担的175603.46元,剩余164396.54元,含在商业险中,应由人保财险铁力支公司返还给**公交公司。由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承担2351206.92元中的40%计940482.77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20000.00元,再应承担820482.77元。应由***承担2351206.92元中的10%的责任计235120.69元。由于各方没有及时对伤者进行全额理赔,致使***诉讼至法院,由此产生诉讼费应由各方按其应承担的比例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00.00元,合计金额为1120000.00元,其中含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164396.5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00元;
三、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340000元,除应承担的175603.46元(已给付),余款164396.54元,含在商业险中,应由***在商业险中返还给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四、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940482.77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20000.00元,再应支付820482.77元;
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235120.69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相抵后合计金额为2131206.92元(1120000.00元+120000.00元+820482.77元+235120.69元-164396.5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负担11253.50元,由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8244.02元,由***负担3568.17元,由***负担1030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