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7民终1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铁力市红叶大街3.1公里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街175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前进办林都大街北侧中国电信**分公司综合楼1-5层。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新兴中大街72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以下简称铁力保险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公司、被上诉人铁力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平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通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没有违法施工,具备安装架设光缆工程的相应资质,而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有施工日志和监理单位记录。我公司施工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我公司在光缆施工结束后,每月按规定对安装投入使用的光缆进行巡查,发现情况及时维修处理,已经尽到了检查巡查和维护的责任。都是路人或车辆报警后,相关部门通知后到现场维修。而本案案发应是前一天夜间或案发当天凌晨被其他车辆刮碰下沉,引发本案恶性事故发生。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铁力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负本案同等责任,我公司与***应负本案同等次要责任。依据该责任划分,我应负25%的赔偿责任,判决我公司负担40%的赔偿责任错误。
***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铁力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电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其公司不是一审判决判项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判决内容与其公司无关,请求公正判决。
***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平安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7日7时23分许,***驾驶黑F×××××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铁力××新华路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倒车时刮在空中由南向北横穿道路已下沉(距非机动车道内地面约1米左右)的中国电信光缆线上,***停车后下车将该光缆由北向南往机动车道方向拉拽后(***未将该光缆线归于原位,未向有关部门报警),致使机动车道内的光缆线下沉,***驾车驶离现场。当日7时29分,***驾驶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新华路由车站往街里方向行驶至该路段时因瞭望不够,该车右前侧倒车镜拖架将该光缆刮起后,该光缆将在道北非机动车道内由***行走的行人***刮倒致伤引发交通事故,***被送到铁力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天,花费医药费2917.13元,后转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86天,共花费医疗费455518.49元,铁力林业局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236天,花费医疗费46604.56元,第二次住院治疗94天,花费医疗费15567.99元,门诊发生费用5233.59元(其中包含铁力市人民医院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120费用)及经医生指定地点购药并有发票40114元,主治医生盖章确认,总计花费医药费565955.76元。均诊断为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高血压病、双额硬膜下血肿、右枕骨骨折、双额多发脑挫裂伤、双下肢静脉血栓、××、右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此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瞭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因素,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车辆刮上光缆线,***下车将光缆线往机动车道内拽致使机动车道内光缆线下沉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六项“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六)其他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负事故次要责任;通信公司设置的光缆线发生安全隐患后未及时安全检查、未及时维修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电信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人***无事故责任。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公司,***是**公司雇佣的公交车司机,该肇事车辆黑F×××××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铁力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723070000012278,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723070000007092;黑F×××××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该肇事车辆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11957033900307482414。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黑民(2019)临司鉴字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双额硬膜下血肿、右枕骨骨折、双额多发脑挫裂伤实施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右侧颈动脉海绵窦瘘,实施颈动脉海绵窦瘘球囊封堵术。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系一级伤残;伤后误工至2019年7月2日;伤后平均需每人2人护理至2019年7月2日;伤后需营养至2019年7月2日;完全护理依赖平均2人护理;需要护理床10000元/张,最低使用7年;需要防褥疮床垫1500元/个,最低使用5年;需要纸尿垫300元/月。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公司为***垫付医药费340000元,***诉状中称电信公司为***垫付医药费120000元,经庭审查明该120000元是通信公司垫付的医药费而不是电信公司垫付,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均未认定电信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且光缆线的所有权人应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故本次事故中,电信公司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导致***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责任认定,**公司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通信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由于**公司的车辆在铁力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铁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在平安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公司在超出部分中承担50%的过错责任,通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依法的对发生安全隐患的光缆线及时检查及时维修,并依法设置警示,致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本案40%的过错责任。***驾驶机动车倒车时车辆刮上光缆线,***下车将光缆线往机动车道内拽致使机动车道内光缆线下沉后,是在5辆公交大客车通过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案10%过错责任。***请求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565955.76元、伙食补助费25900元、护理费1259040元、营养费227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护理床费用10000元、纸垫物品费用37498.66元、防褥疮床垫1500元、交通费9266.50元、住宿费18576元、鉴定费69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591206.92元,应由铁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20000元,平安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20000元。超出2351206.92元,超出部分应由**公交公司承担2351206.92元中的50%的责任计1175603.46元,因**公司投保商业险,故应铁力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000000元。超出175603.46元,超出部分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受伤后,**公交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340000元,剩余164396.54元,含在商业险中,应由铁力保险公司返还给**公司。由通信公司2351206.92元中的40%计940482.77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20000元,再应承担820482.77元。应由***承担2351206.92元中的10%的责任计235120.69元。由于各方没有及时对伤者进行全额理赔,致使***诉讼至法院,由此产生诉讼费应由各方按其应承担的比例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00元,合计金额为1120000元,其中含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164396.54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三、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340000元,除应承担的175603.46元(已给付),余款164396.54元,含在商业险中,应由***在商业险中返还给铁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四、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940482.77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20000元,再应支付820482.77元;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235120.69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各项相抵后合计金额为2131206.92元(1120000元+120000元+820482.77元+235120.69元-164396.5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通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哈尔滨中信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通信公司具备架设光缆的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质证,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通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巡检记录一份,拟证明其公司进行了平时的检修和维护,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为,该证据系通信公司自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通信公司陈述光缆正常情况下距离地面4米左右,且过往车辆刮碰不到光缆,而本案中,***驾驶黑F×××××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铁力××新华路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倒车时刮在空中由南向北横穿道路(距非机动车道内地面约1米左右)的中国电信光缆线上时,该光缆已经下沉,通信公司一、二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检查巡查和维护的责任,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铁力市公安局交警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铁公交认字〔2018〕第20180327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电信公司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无事故责任,并未认定通信公司与***应负本案同等次要责任。故通信公司主张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5元,由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