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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411民初7882号 原告: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某,女。 原告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换成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方办理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路面路基甲级、桥梁甲级、交安设施不分等级)事宜。原告于4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50000元,根据《协议书》之条款,于预付款支付之时合同生效。原告根据被告之要求及所订立《协议书》条款之约定,随后亦向被告协助提供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相应材料以及配合盖章、签字等事宜,已履行自身义务,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之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鉴于原告的现实条件达不到政策规定的资质申报通过标准,且其短期内无法提升公司业绩满足评审条件,原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被告同意解除合同;2、被告不应退还15万元,理由为:(1)被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为原告提供了持续的咨询、评审、资料归集分类、人员补充、政策宣讲、资料申报等服务,并无违反合同情形;(2)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系原告公司人员配置、公司基础条件特别是业绩无法达到评审通过条件,且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并非被告违约;(3)被告为合同事务已投入若干费用,包括人员开支、聘请第三方、政策解读和报审、协调申报单位事宜、以及与原告持续沟通督促反馈等,其开支远大于预付款金额;(4)因原告的原因导致未能达到评审通过标准、不具备申报条件,以至于被告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利益和合同目的,应由原告承担责任;3、合同中从未表明4个月时间必须保证资质通过。资质的评审通过取决于很多因素,被告已按合同条款约定完成了乙方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原告自身对于合同及政策理解有误,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目标公司办理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路面路基甲级、桥梁甲级、交安设施不分等级)事宜,原告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被告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时间为协议生效时间;按照资质官方申报审核周期4个月,其中申报前准备时间1个月,系统内点申报进行系统审核各级部门审批3个月;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总价65万元,第一笔款项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时支付15万元,第二笔款项为申报主管部门受理后二日内付20万元,第三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在系统内部查询到,付清尾款30万元;被告根据本协议关于双方约定的完成原告资质的申报工作,原告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路面路基甲级、桥梁甲级、交安设施不分等级),原告必须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如果被告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原告未能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资金,本协议终止、作废。 合同签订后于2022年4月1日,原告转账支付给被告15万元。被告至今未能完成为原告取得路面路基甲级、桥梁甲级、交安设施不分等级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2022年9月14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向被告工作人员金某发送短信,丁某:这个事怎么说?总该有个处理结果,我觉得要立即退钱;我现在要求立刻退款,你看什么时候退到位。 被告为证明为资质证书申报进行了相关工作,向本院提供其收集的原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技工证、劳动合同等。 被告为证明原告不具有申报条件,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2022年7月6日,被告材料员齐某说:问一下,之前发的这些里面没有显示道路里程的,有别的地方可以体现这些业绩里程数的吗?原告工作人员***(周某)说:乡镇上的养护一般没有图纸,我问问项目上看,几率不大。其认为根据国家标准里程数必须达到150公里,原告没有达到申报条件。 上述事实,有《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最终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路面路基甲级、桥梁甲级、交安设施不分等级)为支付报酬的条件,即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现有的条件或根据原告承诺的条件,认为原告符合该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的条件,可以申报资质证书,才签订《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承诺为原告办理该资质证书。被告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原告不符合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在现有条件或原告承诺条件下可以办理该资质证书,即便被告为此付出工作,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被告不能取得合同报酬,被告已取得的15万元应当予以退还。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合同生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支付第一笔款项,合同生效;合同又约定申报周期为4个月,至2022年8月1日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成功申领该资质证书,被告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已享有合同解除权,此时不是行使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告发送短信:我现在要求立刻退款。视为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此时《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协议书》于2022年9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常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1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459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费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