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催18号
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里庄村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路**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杨盼
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