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29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市梅江区三角镇沙子陇路中合财富广场3#办公楼3-201。 负责人:石海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州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4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位于广东**市梅江区(XX大厦)北座第八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在2018年9月19日后的租金标准为每月1200元,缺乏依据,应该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调取涉案房屋周边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证据。3.***州分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4.***州分公司应立即搬迁在涉案房屋内的机房,并支付租金至恢复涉案房屋原状为止。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州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对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州分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1.关于租金标准。涉案房屋为未装修空置房屋,结合同地段同期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在2018年9月19日之后的租金标准为每月1200元,并无不当。**主张应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计算涉案房屋在2018年9月19日之后的租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关于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调取的涉案房屋周边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证据,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故不予准许。3.**主张***州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超出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故超出法定的再审事由范围。4.**主张***州分公司应立即搬迁在涉案房屋内的机房,并支付租金至恢复涉案房屋原状为止,一、二审判决已经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