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复议人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灯公司)因其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2015)鼓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复议人路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明,***与路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4)4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路灯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路灯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11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688.5元。三、路灯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应缴纳部分由其本人承担。四、路灯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6日生活费9169.4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双方未能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依据仲裁裁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鼓楼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路灯公司按原岗位、原待遇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缴纳自2014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费,***本人应缴纳部分由其本人承担。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0元。路灯公司对该限期履行通知书不服,提起执行异议。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2014)482号仲裁裁决查明,***1997年入伍,2000年退伍,2001年11月到路灯公司上班,从事电工维护工作。前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1月2日至2009年11月1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签订于2009年11月2日,期限为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于2012年11月22日入南京脑科医院,同年11月30日出院,2012年12月3日入南京第二医院,同年12月17日出院。***陈述2013年6月起要求上班,路灯公司陈述因***医疗没有完成,没有安排上班,但未能提供不能上班的证据。2013年12月13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说明***精神症状已消除,病情已康复。路灯公司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发放***工资分别为648.32元、648.32元、628.09元、648.32元、294.12元、294.15元、294.15元、0.15元、0.15元、60.85元、60.85元、60.85元;2013年3、4、5月每月发放工程奖2500元。2013年3月6日路灯公司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于2014年4月4日申请仲裁。 鼓楼法院查明,***(乙方)与路灯公司(甲方)最后一期合同载明,“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止。……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相应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工作地点:路灯处。……1、每月10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确定:(1)月薪制:每月/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014年7月14日,路灯公司通知***于2014年7月21日到路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附空白劳动合同一份,路灯公司(甲方)载明,“一、劳动合同期限……(一)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2年11月2日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勤杂或门卫岗位(工种)工作,乙方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乙方至其他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南京市。三、劳动报酬1、每月10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委托银行发放,乙方每月工资执行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等规定。乙方应按时上下班,完成岗位任务,不得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务。乙方同意甲方采用考勤员记录方式对乙方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无需乙方另行签字确认,除非乙方能提供切实证据证实考勤结果错误,否则视为乙方确认其真实性。……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在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或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②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两次以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③拒绝参加单位培训、考核或者两次以上未通过单位组织的考核的;④一年内累计3个月或连续2个月月度绩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⑤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五千元及以上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使用人单位声誉严重受损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及以上或间接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给甲方声誉或社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两次以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另查明,2008年11月7日,***因向施工单位索要扣点,并和他人共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高档娱乐消费被处以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上述处分结果无异议。2014年2月20日,路灯公司制发宁灯公字(2014)2号《关于***严重违规违纪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载明,“***……2012年11月19日晚,……***私自驾驶本单位苏A×××**皮卡车……发生与其他车辆及护栏碰撞的全责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后,暂扣其驾驶证,并要求其至交警六大队处理,但***不仅未前往处理,反而继续驾车至汉中门大街,再次与其他车辆发生全责交通安全事故,并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该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单位财产与声誉受到严重损失……考虑***在有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在身……仍然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现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再查明,***被南京市路灯处城南所评为2004年度先进。南京市路灯管理处2009年度、2010年度先进个人。2009-2010年度“创先争优”活动中,被中国共产党南京市路灯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评为“党员示范岗”。2010年-2011年度,被中国共产党南京市路灯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0-2011年度,被中共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中共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员。 鼓楼法院听证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其最后一期(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被执行人路灯公司要求按照其于2014年7月14日寄送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鼓楼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要求路灯公司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裁决项本身未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但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前提为***和路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需要继续履行。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设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双方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与原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在岗位、薪酬、待遇等方面保持一致,仅应将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固定期限调整为无固定期限。故鼓楼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出原仲裁裁决的范围。路灯公司认为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路灯公司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路灯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复议人已经履行了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存在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形。二、法院强制复议人按原岗位、原待遇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义务已超出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既没有仲裁裁决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三、复议人变更工作岗位和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四、鼓楼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程序不合法。综上,复议人已经履行了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对复议人变更工作岗位及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应当另行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鼓楼法院以执代审,作出的裁决明显错误,且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复议,以期切实维护复议人的自主用工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2014)48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虽然仅要求路灯公司“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规定“按原岗位、原待遇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是“续签”劳动合同,所以须以原有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如变更原有的工作岗位、待遇,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鼓楼法院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设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出发,要求双方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与原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在岗位、薪酬、待遇等方面保持一致,应是仲裁裁决的本意。鼓楼法院在听证审查中,对双方所举证据均依法进行了审查,程序亦无不当。综上,鼓楼法院要求路灯公司限期履行并无不当,路灯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