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60-161号_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生元基因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60-161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生元基因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生元基因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余款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