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516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20)川160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判决书计算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该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十二行“7年2个月”更正为“8年2个月”;第7页第十三行“补偿金29,887.5元(3,985元×7.5)”更正为“补偿金33,872.5元(3,985元×8.5)”;第8页第十八行“补偿金29,887.5元”更正为“补偿金33,872.5元”;第8页第十九行“前述款项共计33,835.68元”更正为“前述款项共计37,820.68元”。
审判员 郭大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