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338号
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2B1Q593。
法定代表人:关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学斌,男,汉族。
被告: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大园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7PEHKX0。
法定代表人:董怀。
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