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5694号
原告:四川巴中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巴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巴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0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巴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巴中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86元,减半收取计10,143元,由四川巴中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