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82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梨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59645.6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对执行款59645.61元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表示可以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823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