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82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梨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59645.6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对执行款59645.61元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表示可以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823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