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823执7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梨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执行人:***,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3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川18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