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847号
原告:**,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尤广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张水发,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贾龙妮,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源县九襄镇黎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雪庆,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的起诉。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根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