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847号

原告:**,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尤广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张水发,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贾龙妮,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源县九襄镇黎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雪庆,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尤广顺、张水发、贾龙妮的起诉。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根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