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汇奇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智汇奇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汇奇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230号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NEB6B。 法定代表人成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汇奇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5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汇奇策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5776.87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3212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26946.87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26646.87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54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54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