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308号
原告: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某。
关于原告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