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9民特10号
申请人:山西诺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诺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称,请求撤销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七仲裁字[2023]第35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1.本案仲裁依据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本案是EPC项目联合招投标,某某和某某组成联合体投标,某某是EPC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中标后,中标人与招标人某某尚未签订合同。3.招投标活动,招标公告、即招标文件是要约的邀请,投标文件是应约,招标人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确定并公某,《中标结果公告》其行为是承诺。故公某的《中标结果公告》后,招投标双方合同关系依法已成立。根据本案实际,本案中在2022年8月18日,招标人某某向投标联合体即某某、某某公某中标结果时,三方关于EPC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某某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第2.1.3.5约定:可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2022年7月《SXNR-CWPC-001项目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既然中标结果公告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应约的承诺,那么就应当按照确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在某某提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后,以招标文件中的争议处理方式条款而否定投标文件中争议处理方式条款的效力,并否定公某社会的中标结果公告,驳回了某某的管辖权异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是错误的。二、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取消某某原代理人***代理资格没有法律依据。1.***是某某聘任的副总经理,有单位相关的合同等,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仲裁委采信某某递交的异议申请,未经访公司负责人签名、未加盖该单位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已交社保23年,超过国家法定社保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政府颁发了《就业创业证》,被某某聘任,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对象,不需要重复缴纳社会保险,国家目前也无重复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不中立、不公正、不依法,随意采信某某意见,认定代理人***与某某“即使签订人事合同,也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023]第12号仲裁决定书,取消并违法剥夺了***代理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三、要求某某、某某与某某签订EPC项目合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国家七部委[2003]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联合规定。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完全排除了经专家评审已确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裁决结论与裁决书第24-27页不一致,前后矛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四、1.仲裁裁决导致的后果很严重。本案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案涉项目招投标结束后,某某与某某中标,招标人某某应当按照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拟定EPC总承包合同文本才正确。根据EPC项目《联合体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七部委[2003]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联合规定,招标人某某向社会公某中标结果后,某某与联合体成员某某开始串通,将EPC总承包联合体牵头人某某变更为某某,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某某拒绝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才发生争议。2.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某某书面催告某某按照裁决计时15日内,即在2023年5月13日前与某某作为牵头人、某某作为成员之一共同签订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但某某依然与某某串通,将联合体牵头人某某更改为某某,并且某某在回复申请人的《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函》中载明:“山西诺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7时前完成合同签章义务。”某某当然拒绝。某某与某某私下签订EPC总承包合同,让某某在他们事先写好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存在胁迫之嫌。某某为该项目跟踪服务3年进入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项目而中标,因仲裁庭一系列违法裁决,随意改变某某与某某两方私下交易的依据,是恶意、严重违法行为,涉嫌违法背后隐蔽犯罪。3.案涉工程项目是七台河市的重大项目,直接关系到民生。某某与某某公开违反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是通过仲裁暗箱操作、串通途径导致案涉民生工程出现明显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请法院依法撤销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维持公平正义。
某某称,某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驳回某某的全部请求事项。
某某称,某某的申请应予驳回。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本院审查过程中,某某提交证据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某某诉讼主体资格。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二、七台河仲裁委员会[2023]第35号裁决书,证明:某某申请撤销的依据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与裁决结论不一致。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某某想证明的问题。35号裁决书是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某某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无权解释,同时该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某某质证意见与某某质证意见一致。
三、[2023]第11号仲裁决定书,证明某某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仲裁驳回某某管辖异议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某某想证明的问题。11号裁决书是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某某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无权解释,同时该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的撤销仲裁裁决无关。
四、七仲决字[2023]第12号仲裁决定书,附某某异议申请未有公司负责人签名单位尚未盖章,证明仲裁取消申请人原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不合法,违背国家社保总局和最高院相关判例。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某某想证明的问题。12号裁决书是仲裁庭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无权解释,同时该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仲裁案件也就是某某代理人***(未出庭)的身份不符合民诉法六十一条和民诉法解释八十八条的规定,***与某某不具有合法劳动关系,不能作为某某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某某质证认为,同某某质证意见一致。该裁决书已经由现代理人出庭,并不违反法律程序。该证据与仲裁法五十八条的规定无关。
五、联合体协议书,证明投标文件中明确某某是联合体牵头人,符合国家7部委联合规定,全面负责案涉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牵头主体,联合体成员某某只是负责建设施工非牵头人,某某与某某私下签订的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不符合该投标文件内容,也不符合国家7部委联合规定。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问题属于仲裁程序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性问题,不符合仲裁法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无关。
六、某某催告某某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函,证明某某要求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特别是招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要求签订书面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被拒。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问题与某某无关。某某质证认为,同某某质证意见一致。且该函系裁决书之后某某所发,不属于仲裁法五十八条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的范围。
七、某某《关于对山西诺锐公司完成合同签章义务的催告函》,证明仲裁裁决书成为某某要求某某完全按照他们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签章的依据,对某某提出按照投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内容及国家7部位联合规定签订合同的要求,某某不愿意,随意变更公某中的中标主体排列第一《中标结果公某》,进一步证明仲裁裁决的危害性,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该问题与某某无关,且不符合仲裁法五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催告函按照仲裁裁决事项向某某发出的催告,并无任何不当。某某举示的该证据与撤销仲裁裁决无关。
八、某某投标过程中支付80万元保证金的截图复印件。证明投标主体就是某某。某某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符合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应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法律规定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谁交的不知道,他们是联合体,但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某某与某某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单位为某某,2022年8月12日开标,2022年8月18日,招标人某某和招标代理机构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某某和某某组成的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施工)。中标通知书规定: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2022年9月18日23时前,与招标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2022年10月30日,某某与联合体中的某某签订《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某某至今未在该合同中签字盖章。各方当事人因签订合同问题产生争议,某某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七仲裁字[2023]第35号裁决。裁决:一、某某、某某、某某按照《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签订书面合义务;二、某某与某某按照《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三、仲裁费人民币陆万伍仟贰佰叁拾玖元整(65,239.00元),某某承担50%,即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壹拾玖元伍角(32,619.50元);某某承担50%,即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壹拾玖元伍角(32,619.50元);四、驳回某某其他仲裁请求。某某不服,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有仲裁管辖权;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仲裁或诉讼条款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已经进行约定,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约定明确,合法有效。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在庭审时询问某某、某某是否同意以联合体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某某、某某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应视为某某同意按招标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继续履行。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1.某某主张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仲决字[2023]第12号决定书裁决其更换委托代理人程序违法。某某在该决定书作出后,变更委托代理人为***,由其代理某某参与仲裁程序,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该仲裁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某某主张某某与某某恶意串通;七台河仲裁委员会裁决涉嫌违法犯罪;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诺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诺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