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川0303民初1617号 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园区汇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自贡某某能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为多年的加工承揽业务关系,原告为承揽方,被告为定作方,承揽方式为劳务外包,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焊材及外购件成品,其余辅料由承揽方自己提供,若提供材料范围发生变化以补充协议为准,原告按承揽合同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3163.63元,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5期向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163163.63元; 二、如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宣布提前到期并就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684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42元,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42元。(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全额预交,由被告某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前直接向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申请退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