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68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158号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6230685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81诉前调确9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