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异308号异议人: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66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申请人)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账户的诉前保全冻结措施(账号:2205********)。本院查明,申请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辽0106执保1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3183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账户(2205********)内的资金,该账户资金用途为农民工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院对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冻结予以支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某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账户(2205********)资金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硕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