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8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亭江东路26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06447085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富康街58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MA66MK809X。 关于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与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682民初227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0,967.7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