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03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旧城镇东丙村委会中山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沙河街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