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304号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沙河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31590L。
法定代表人:杜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枫,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保定路西一段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8953756K。
法定代表人:高慕涛。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相应的办公用房及土地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依法对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担保财产查封措施,担保财产具体如下:
德阳市黄河西路办公用房一套,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8号;
德阳市黄河西路办公用房一套,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5号;
德阳市黄河西路火车北站广场,土地证号:德府国用2007第1××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许 建
审判员 曾方蓉
审判员 任 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