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诉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攀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唐建平,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谢琪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文杰,攀钢集团矿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显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林,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朝天区。
委托代理人李富平,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平诉被告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公司)、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和公司)、马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建平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龚卫东
审判员  黄 雷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