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攀东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曹中华
被告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被告唐建平
被告马玉林
本院在审理曹中华诉被告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唐建平、马玉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曹中华承担。
审 判 长 龚大彬
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
人民陪审员 江程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颖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