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530号
原告:海南玉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栋一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疏港南路(海南生态软件孵化大楼)。
负责人:***。
原告海南玉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玉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玉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玉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玉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