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桃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利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11民初773号 原告:江苏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运河某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江苏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运河某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