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桃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苏桃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桃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其签证单经过被上诉人鸿丰公司确认,存在增项工程的事实,但上诉人桃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应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4元,退还上诉人江苏桃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