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初43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桃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国际广场C710号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桃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袁 辉
审判员 林 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