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2659号
原告: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1号副楼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A座一层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