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1民初1888号
申请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2楼1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瞿阳,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申请人:瞿阳,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申请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瞿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的营业用房15间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瞿阳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340号尚城雅居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的营业用房15间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瞿阳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340号尚城雅居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43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谭维